姜杰律师:刑事上诉案件被告人对定罪有异议就应当开庭审理
2020-02-23 22: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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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张永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庭审现场

——吉林省张永福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开庭审理申请书

姜杰律师按:从2018年开始的“扫黑除恶”使得涉黑涉恶案件增多,当前,很多涉黑涉恶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被告人数众多开庭不方便,另一方面可能是有些案件是领导定的调(如领导点名或上级交办),不想(没有办法)改判,因此不愿意二审开庭。于是就决定不开庭审理。

那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法院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包括哪些呢?《刑事诉讼法》没有正面规定哪些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只规定了哪些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应当开庭审理以外的才是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姜杰律师认为上诉的刑事案件大部分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详见下文

开庭审理申请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尊敬的主审法官:

我受张永福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四被告人ZY家属委托,参加本案二审辩护。认为本案应开庭审理,提出开庭审理申请。

理由/法律意见:

一、本案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一)本案在一审时13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简称时用“黑社会罪”),现在被告人也都提出了上诉。

被告人张莹及本辩护人都认为张莹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糠醛厂案件认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对定罪有异议就属于“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

反过来说,只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只对量刑有异议的,法院才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

(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是基于“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程序性判断,并非实体判断。

因此,二审法院不能依据实体判断认为“不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进而“决定不开庭审理”。

就本案而言只要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黑社会”罪名不成立,那就存在着“不成立”可能,就存在“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二审法院不能依据实体判断“认为黑社会罪名成立”,所以“决定不开庭审理”。

二、刑事上诉案件开庭审理是落实宪法公开审判规定和保障被告人辩护权规定所必需的,是对被告人上诉权和辩护权的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宪法第一百三十条特别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公开审判的原则,和被告人获得辩护的宪法权利,而开庭审理是公开审判的表现形式,是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所必需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这一轮扫黑除恶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从2008年开始,全国各地大街小巷到处挂满了扫黑除恶的标语,扫黑除恶应正大光明地展现在公众视野中。涉黑、涉恶案件开庭审理一方面是落实党中央决策的需要,另一方面开庭审理也是普法的好机会,让公众知道什么是黑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因此,本案二审应当公开审判。

为此,提出开庭审理申请。

鉴于当前疫情特殊原因,我也建议法庭延期审理本案。

辩护律师:姜杰

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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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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