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我的当事人没有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没有称霸一方,不是黑社会
2019-12-11 19: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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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杰律师按: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四个特征来判定。这四个特征就是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此前笔者就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的辩护意见分别发布三篇文字,本文是从非法控制特征进行的辩护。

非法控制特征,也称社会危害性特征,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它要求犯罪组织“ 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而本案我的当事人他们涉案的都是云鹏公司借贷形成的案件,被害人也限于公司债务人中少数几个人。没有侵害社会上不特定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插手社会上其他事务。在催本公司收欠款过程中甚至没有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有些被害人连借款本金都没有还,更别说非法控制一定区域、行业了。

——陈鹏等十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案二审辩护词(非法控制特征之辩)

第一部分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辩护

一、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此部分打开上面标题链接可见)

二、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此部分打开上面标题链接可见)

三、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此部分在上一篇文章中,打开上面标题链接可见)

四、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四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危害性特征规定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CP及云鹏公司没有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9年纪要》指出“关于危害性特征。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由于云鹏公司从事的是民间借贷,接触的只是向公司借款的人,而本案的被害人也仅限于这些人中的一少部分人,这里还包括并不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将在后面的个案辩护中详述)。因此,并不存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

《2018年1号指导意见》第11条第二款规定了认定“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标准,我们就根据各项规定来一一分析本案是否符合。

第11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1)项规定“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

本案被害人没有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相反大部分一审法院认定的寻讯滋事案、敲诈勒索案等案件,都是被害人报警的,并经过公安机关调解或处理。这也是我们要求法院调取经过公安、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档案的原因之一。

第(2)项规定“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

本案CP等没有对任何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也没有对任何行业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

第(3)项规定“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CP等被告人涉案的犯罪只限于因本公司债务而起的纠纷,没有“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更不可能“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4)项规定“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云鹏公司员工在追讨欠款过程中虽有2-3起堵锁眼、堵门影响债务人生活的案件,但因债务纠纷引起,且人数有限,并没有“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

第(5)项规定“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

本案也没有这样的事实发生。

第(6)项“多次干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

第(7)项规定“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

第(8)项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本案被告人只在追索本公司债务过程中有违法犯罪,没有第六至八项规定的干扰国家政权机关运转或向政权渗透的事实发生。

此外,辩护人认为上述各项规定的行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应交替发生,才能认定为“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非指一两项就可套用该司法解释。

CP参与的三起赌博案件,都是在别人开设的赌场内放码提供赌资,并非长期开设固定场所的赌场,因此,也谈不上对这一行业的非法控制,没有在一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CP开设公司之初向银行贷款80万元,也已按期偿还,没有造成银行贷款损失。

特别要指出的是,云鹏公司员工在催收欠款过程中发生的案件,没有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只有张世家因被拘禁跳楼逃跑造成轻伤这一起案件,相对算是最严重的案件了。

综上,CP等人及云鹏公司既没有形成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也没有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CP、CYH从成立云鹏公司的初衷是从事小额贷款,CYH对CP说“现在放息钱可以,利润很好”,CP“我晓得这行是可以,现在国家还支持民间小额贷款”(详见侦查卷《组织特征卷一》CYH讯问笔录)到后来也仅围绕着放贷业务,在这个过程中虽有违法或犯罪,也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而不是以违法犯罪为主要手段聚敛钱财。

CP及云鹏公司并不插手社会上其他事务,对公司债务人以外的群众没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这是本案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的区别,CP等人及云鹏公司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特征,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基于前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分析,特别是“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对“恶势力”的定义,CP等也不构成恶势力犯罪。

“4.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CP等不具备这些特征。

因此,应该按照普通的共同犯罪对待。

以上是姜杰律师《辩护词》第一部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辩护”非法控制特征的辩护。

姜杰律师《辩护词》第二部分“个案的辩护”待续……

辩护人:律师姜杰 18801099951

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

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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